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金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贺金柱,男,1960年生。本院受理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金柱借款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诉讼期间本院裁定保全有被执行人贺金柱名下现金,现因被执行人贺金柱拒不履行调解义务,本院经合议决定将贺金柱名下保全的现金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金柱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账户00000124301170947013内的存款50000及利息扣划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