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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高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45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北正镇后四十七村华昌屯。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二小学后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