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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上海临源物业有限公司与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临源物业有限公司,汤杰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341号原告上海临源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汤杰号。原告上海临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临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