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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前中与叶培加、胡鹏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前中,叶培加,胡鹏峰,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前中。被执行人叶培加。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前中、叶培加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故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