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前中与叶培加、胡鹏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前中,叶培加,胡鹏峰,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前中。被执行人叶培加。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前中、叶培加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鹏峰、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义务。故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