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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连春与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春,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946号原告:张连春,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张延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春诉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张连春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