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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宇蕾与被告古丈交警大队、财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宇蕾,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7号原告彭宇蕾,男。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家峰,大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营业部。负责人杨志龙,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宇蕾与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宇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宇蕾以其与被告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宇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彭宇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罗来红审 判 员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向 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