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海丽、郭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刘海丽,郭丽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106号原告: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凌然,公司经理。被告:刘海丽,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郭丽美,女,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丽、郭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凌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