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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与刘海丽、郭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刘海丽,郭丽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106号原告: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凌然,公司经理。被告:刘海丽,男,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郭丽美,女,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捷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丽、郭丽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汪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凌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