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6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文成与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成,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723号原告曹文成。被告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永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成与被告无锡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曹文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文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曹文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