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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浦维新与射阳远洋船舶辅机有限公司、索成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阳远洋船舶辅机有限公司,浦维新,索成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远洋船舶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索成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维新。原审被告索成将。上诉人射阳远洋船舶辅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维新、原审被告索成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向上诉人远洋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其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洋公司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射阳远洋船舶辅机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蔚审 判 员  邰虓颖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