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振福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恒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振福,拜泉县恒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曲振福,居民身份证号码211xxxxxxxxxxxxxxx,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xxx镇xx村民委x组xx号。被执行人拜泉县恒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财,男,地址为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振福与被执行人拜泉县恒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拜泉县人民法院拜劳人仲字2015第10号裁定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玄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鹏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