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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6民初796号原告安某某,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88年10月8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日生育女儿王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无故乱发脾气,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还动手殴打原告。2002年7月,被告因与原告发生争吵,将家里的出租车卖掉后一直在外赌博,欠下很多赌债,原告只能将卖出租车的钱为被告清偿债务。更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被告无故到原告娘家、工作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近两年来,家庭开支大部分靠原告支付。2011年6月20日,被告在酒后将女儿眼睛打伤。现原告认为双方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意义,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是自由恋爱,女儿出生后我们共同抚养孩子。之前因为我一直一个人在跑出租车,有一定的压力,赌博后输了一些钱,用卖出租车的钱偿还了部分赌债,剩下的钱都在原告手中。现在我也不赌博了,也没有动手再打过原告,就是和原告交流的少了,有时候说话声音大,态度不好,原告接受不了,这些我都可以改正。我认为我们双方之间的感情尚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1988年10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于1989年10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现已成年。2011年,因被告出现喝酒、赌博等情况,与原告发生争吵、打骂,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原告写保证书后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撤回诉讼。之后,被告基本改掉怀习惯,再未动手打过原告,因说话方式、态度问题与原告偶有争吵。2016年1月,因原告在女儿家照顾生小孩后的女儿,被告打电话将其叫回后未被告给其开门,双方又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1)金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书、保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近28年的夫妻生活,更使双方培养了深厚的感情。曾因被告染上怀习惯,双方发生过一次婚姻危机,但经双方共同努力,婚姻恢复了正常。现又因双方的女儿结婚生子,原、被告的沟通、交流减少,加上被告说话方式和态度处理不好,夫妻感情再次受到影响,但并未达到破裂程度。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日常生活中互帮互爱,发生矛盾后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