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863号罪犯王滨,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XX,罪犯王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王滨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滨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滨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