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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白世权与张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3民初268号原告白世权,男,汉族。被告张军平,男,汉族。原告白世权与被告张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世权、被告张军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世权诉称,原告和被告张军平系熟人关系。2014年8月28日,被告称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利息2分钱,借款期限一年,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华池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1.14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张,内容:“今借到白世权现金叁万元,利息贰分,张军平,2014年8月28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军平辩称,原告所述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及利息约定等均属实,现因做生意赔了,故暂时无钱偿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张军平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张军平系熟人关系。2014年8月28日(2014年农历8月4日),被告称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钱,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白世权现金叁万元(30000.00元),利息贰分,张军平,2014年农历8月4日。”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白世权与被告张军平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法律义务。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应依此数额从借款之日至立案之日计算拖欠利息。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平给付原告白世权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张军平给付原告白世权借款利息11400元(借款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28日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以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原告白世权预缴),退付原告白世权417元,由被告张军平负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