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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文财与泰安市艺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财,泰安市艺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李文财,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任朋,山东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艺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殿永,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财与被告泰安市艺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文财承担。审判员  霍孟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