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7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旭昇与张建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昇,张建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7民初9号原告刘旭昇,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东风小区。被告张建虎,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桦南县桦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昇与被告张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旭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