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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5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丽文、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文,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5909号-1申请执行人陈丽文,女,汉族,1974年6月2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永忠,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关于陈丽文诉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永忠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丽文清偿借款本金36800元及利息[以368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负担本案诉讼费826。因被执行人李永忠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属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59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