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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戴正苗与陈玲荣、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正苗,陈玲荣,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戴正苗,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陈玲荣,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章尚保,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尚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正苗与被执行人陈玲荣、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玲荣、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植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玲荣位于东至县大渡口镇渡口花园B2幢003号商品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