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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43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元财、陈秀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房地产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被告福州颐高海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