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5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被告魏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以被告魏某某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