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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园园、孙明伏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园园,孙明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28号申请人:刘园园,女,1984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孙明伏,男,1953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申请人刘园园、孙明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园园、孙明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园园于2016年4月18日前赔偿孙明伏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500元整(已赔付);二、刘园园于2016年4月18日前赔偿孙明伏医药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凭票,已赔付);三、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