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日高与王达初附带民事普通执行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达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与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理人黄超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王达初,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615。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达初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达初应赔偿80672.27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达初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茂化法执字第55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