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顺南与中山市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顺南,中山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4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南,男,汉族,1943年12月27日生,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兰兴,女,汉族,1948年1月10日生,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家亮,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住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规划局。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松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珂,局长。再审申请人李顺南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顺南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是在有效诉讼时效内起诉的,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20日在申请人的房产所有证上批注,不批准申请人重新报建时,未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也未告知申请人有关权利,申请人直到2014年6月起诉时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人起诉是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的。2、东华路13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属申请人,被申请人不予申请人重新报建严重违反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不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告知相关权利,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批准申请人的报建申请。3、被申请人不批准没有适用任何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划范围内也不禁止拆旧建新。被申请人在其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回复中,引用了中山市小榄镇2002-2020总体规划。既然是2002-2020年的总体规划,说明之前是没有规划的,也就没有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4日就不予批准没有任何依据。由于在规划范围内并不禁止拆旧建新,被申请人不准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后,无论是否批准,均应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回复,但被申请人不作任何回复,是典型的不作为。请求再审并撤销判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地方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辖区内城乡建设进行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其以《关于小榄镇东华路13号房屋规划情况的回复意见》的形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拆旧建新申请,作出不予批准报建的决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终审判决依法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此外,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阶段提出涉案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李顺南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顺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代理审判员 董嫦青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