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永德诉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德,张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481号原告姜永德,男,汉族,1977年出生。被告张春宝,男,汉族,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德与被告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永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德与被告张春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辉审 判 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