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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姜永德诉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德,张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481号原告姜永德,男,汉族,1977年出生。被告张春宝,男,汉族,198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德与被告张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永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永德与被告张春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辉审 判 员  孙艳梅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