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政军与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政军,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政军,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北郊马场湖。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政军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政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采用哄骗的方法调解结案,使申请人在违反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使申请人权益受损,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徐州汉邦轮胎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申请人虽主张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调解存在何种情形违背其意思表示,何人采取何种手段等等使其违背自愿。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政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