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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崔武杰与被告王沿娜、景玮、景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武杰,王沿娜,景玮,景察,崔武杰,王沿娜,景玮,景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崔武杰,男。委托代理人:王淑红,山西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沿娜,女。委托代理人:张猛、秦冬梅,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玮,女。被告:景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武杰与被告王沿娜、景玮、景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武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6元,减半收取8988元,由原告崔武杰自愿承担,鉴定费5800元,被告王沿娜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思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