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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于兴勇与张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勇,张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158号原告于兴勇。被告张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兴勇诉被告张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