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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杜雪梅借款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军,严天明,杜雪梅,严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军、男,汉族,1974年7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雪梅,女,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程保军,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双井法律事务所主任。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天明,男,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系杜雪梅丈夫。一审第三人:严凌,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系杜雪梅、严天明之女。再审申请人张军因与被申请人杜雪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天明及一审第三人严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杜雪梅、严天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军与严凌婚姻存续期间向杜雪梅、严天明借款的的事实清楚,张军与严凌协议离婚时,该笔债务约定由张军偿还且得到债权人杜雪梅、严天明夫妇的认可,杜雪梅夫妇的认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偿还该笔债务正确。再审申请人张军申请再审时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