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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景月秀诉董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月秀,董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景月秀被执行人董晓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景月秀诉董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董晓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景月秀各项损失112283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1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161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田 坤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