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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509号原告钱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