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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刑核5150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俊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汪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刑核51504905号被告人汪俊,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阮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俊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汪俊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在复核期间提出:被告人汪俊犯罪后并未逃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因婚姻、恋爱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撤销限制减刑,不核准死缓刑。经复核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汪俊与被害人张某甲在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683号有意思餐厅打牌时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汪俊与其妻子李某某离婚。2015年5月6日左右,张某甲向汪俊提出分手并逐渐与之疏远,为此,汪俊心生怨恨,进而萌发了杀害张某甲的念头。2015年5月19日,汪俊因张某甲未回复其微信信息而愈发愤懑,于当日14时许前往黄山市屯溪小商品市场1-034号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乘坐出租车赶往徽州区岩寺镇寻找张某甲。到达岩寺镇后,汪俊以“见最后一面”及“还钱”为由,通过微信方式约张某甲到有意思餐厅二楼见面。当日16时48分许,汪俊先到达有意思餐厅二楼等候,约12分钟后,张某甲也赶到约定地点。两人见面后经短暂交谈即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汪俊遂起身至张某甲跟前,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张某甲腹部,后又划破张某甲右颌下缘,并向张某甲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捅二十余刀,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胸腹部致左侧颈总动脉、心脏、双肺、肝脏、双肾破裂大出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汪俊在现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破自己手腕、颈部,刺伤腹部,意欲自杀,后被到场民警控制,送至医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汪俊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害人和被告人案发时所穿的衣物等,经被告人汪俊一审庭审辨认无异议。2、现场勘查、搜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有意思餐厅内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图2张,照相37张,并在现场提取相关物品、痕迹。(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汪俊进行人身搜查,并扣押刀鞘等物品。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有意思餐厅内的视频监控证实:汪俊、张某甲先后进入该场所的时间等情况。(2)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汪俊于案发当日使用手机通过微信与张某甲联系见面事宜。4、鉴定意见(1)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理化)鉴字(2015)192号检验报告证实:张某甲胃及胃内容物内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类、毒鼠强、镇静安眠药类药物。(2)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2015)病鉴字第036号法医病理学检查报告书证实:张某甲外伤性心脏、双肺、肝脏、双肾破裂,脑、脾脏、子宫未见明显器质性病理学改变。(3)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徽)公(法)鉴字(2015)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杀颈部、胸腹部致左侧颈总动脉、心脏、双肺、肝脏、双肾破裂大出血死亡。(4)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DNA)鉴字(2015)17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二楼靠北墙餐桌上提取的黄柄水果刀上的可疑斑迹检见血反应,检出人混合基因型,其包含汪俊和张某甲的基因型;二楼餐厅北侧地上提取的红色可疑斑迹、汪俊所穿的T恤、裤子、袜子、鞋子上的可疑斑迹均检见血反应,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情况下,支持为汪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尸体身体下地上、尸体头部南侧地上提取的红色可疑斑迹均检见血反应,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情况下,支持为张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二楼餐厅西侧座椅旁地上提取的黄山牌烟蒂上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情况下,支持为汪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二楼靠北墙座椅下提取的黄山牌烟蒂上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情况下,支持为张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被害人张某甲所穿蓝色上衣、浅色裙子上的可疑斑迹均检见血反应、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情况下,支持为张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被害人张某甲是张某乙和汪某丙的生物学子女。(5)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痕检)鉴字(2015)227号足迹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足迹与汪俊右脚鞋印捺印样本鞋底花纹种类同一。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仇某某(有意思餐厅经理)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快5点钟的时候,他在有意思餐厅二楼经理室听到门外传来“啊”的一声,他没反应过来。过了大概二三十秒,他听外面没有声音,感觉不对劲,出门一看,看到一男一女倒在过道上,男的手上拿着一把刀,他们身下的地面都是血,他当时就跑下楼叫“赶紧报警,出大事了”,楼下的几个女服务员当时愣住了,他打110报警了。(2)吴某甲(有意思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俊俊到店里来上二楼了,大约过了10分钟,璐璐也上楼了。俊俊与璐璐在谈恋爱,经常到店里来,服务员都认识他们。过了两三分钟,老板仇某某从楼上下来,说上面动刀杀人了,都是血,赶快报警。大家听了马上上楼看。她看见璐璐睡在二楼大厅地上,脖子上有一条长长的刀痕,刀痕还在流血,地上都是血,俊俊跪在璐璐旁边,拿着刀捅自己肚子。她叫俊俊不要这个样子。俊俊说他和璐璐死在一起。辨认笔录证实:吴某甲辨认出5月19日下午在有意思餐厅内发生杀人案的当事人俊俊和璐璐即本案被告人汪俊和被害人张某甲。(3)汪某甲(有意思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她看见璐璐上楼,她一个台还没有收完,老板说楼上捅刀了,大家听了就上楼,她上楼看见璐璐睡在地上,地上都是血。(4)吴某乙(有意思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点半快到5点的时候,她看到俊俊到店里来并直接上了二楼。一会就听见程某某叫“杀人了”。她赶紧跑上楼,看见璐璐头朝窗户,脸对着楼梯口方向侧着躺在地上,脖子上和嘴里都是血,脸上已经没有血色了。俊俊躺在璐璐边上,肚子上全都是血。当时二楼大厅里没有其他客人在场。辨认笔录证实:吴某乙辨认出2015年5月19日下午在有意思餐厅发生杀人案的当事人俊俊和璐璐即本案被告人汪俊和被害人张某甲。(5)周甲(有意思餐厅厨师长)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在有意思餐厅二楼自己的卧室里休息,听到卧室外面有桌子搬动的声音,他就出来看到一男一女躺在地上,旁边的地上流着血。(6)程某某(有意思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俊俊和璐璐之前经常到店里来,两人在谈恋爱。案发当天她看到璐璐进店直接上了二楼,还在楼梯口喊了一声俊俊。很快就听见二楼传来一声女的喊声,声音不大,大家都以为是这两个人在吵架,所以没在意,因为这两人去年开始谈恋爱,经常来店里,今年似乎感情不好了,来的次数少了,而且每次来店里都会发生争吵。后来老板仇某某跑下楼说“楼上动刀杀人了,赶紧报警”。她上楼看见璐璐躺在二楼大厅里面,头朝门口大马路那边的窗户方向,脸对着楼梯口方向,俊俊跪在璐璐旁边,两人所在那一块地面上都是血,璐璐的脖子和下巴腮帮子那一块都是血。当时二楼除了俊俊和璐璐以外没有别的客人。辨认笔录证实:程某某辨认出5月19日下午在有意思餐厅发生杀人案的当事人俊俊和璐璐即本案被告人汪俊和被害人张某甲。(7)叶某某(有意思餐厅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听见二楼有女的“啊、啊、啊”的声音。经理仇某某边跑下楼边说打110,她就上楼去看,璐璐脸朝上睡在两个卡座间过道地上,头部朝二楼窗户,右颈部有一条长刀伤,正在向外流血。俊俊和璐璐经常到有意思店里打牌玩,他俩是情侣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叶某某辨认出5月19日下午在有意思餐厅发生杀人案的当事人俊俊和璐璐即本案被告人汪俊和被害人张某甲。(8)潘某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5点多一点,他接到出诊指令。到了有意思餐厅二楼,看到地上都是血,一个女的侧躺在地上,男的平躺在女的身边。女的下巴处有一个很大的口子,瞳孔已经扩大到5毫米左右,脖动脉搏动消失,呼吸消失,初步判断已经死亡。男的身上有许多口子,他就把男的接到医院急诊科处理了。之后他又马上回到有意思餐厅二楼给女的做心电图,心电图呈直线状,确定已经死亡。做完心电图后,他回到急诊科,看见男的脖子右侧有一条七八公分的口子,双腕处有3条口子,腹部有十几次刀捅的口子,但没有生命危险。(9)方某(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5时许,他接到110指令到有意思餐厅出警。到了有意思餐厅二楼看见一个女子躺在地上,脸朝左侧,头朝公路方向,身上流着许多血;和女子并排还躺着一男子,男的还在用水果刀划自己的脖子,他就赶紧让协警姚某把水果刀抢过来放在旁边的桌子上;女的下巴处有一大口子,脸色发白,他就打电话向领导和指挥中心汇报。过了一会,救护车来了。到了6点多钟,殡仪馆的车也来了。(10)姚某(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下午他和方某一起出警,到了有意思餐厅二楼看见有一男一女挨在一起倒在餐桌下的地面上,两人身下都是血。女的侧卧倒在地上,身体已经不动了。男的是仰卧的,头还在向两边晃动,方某说赶紧去把刀夺过来,他去夺刀时,男的手里的刀就掉在地上了,他就把刀捡起来放在餐桌上了。当医生来给这男的抢救时,男的还说“给我一枪吧,让我和她一起死,不要救我”,使劲抓住餐桌边沿不肯上担架,他们将男的手掰开才把男的抬上担架。(11)刘某甲(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他接到指令后就出警,到有意思餐厅二楼看到过道里有一男一女躺在血泊里,女的一动不动,是左侧卧姿势,头顶对着马路窗户,该女子面色苍白没有一点血色,目测该女子没有生命特征。男子是仰卧的,头顶也是对着马路的方向,该男子当时还牵着女子的手,因呼吸的原因,判断出还有生命特征。旁边的桌上有一把带血的水果刀。(12)毕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出警时,他在有意思餐厅二楼看到一个年轻女子侧躺在地上,脸朝左侧,头朝公路方向,身上流了许多血。旁边还躺着一个年轻的男子,正在拿刀割自己的脖子,姚某就过去夺下那男子的刀放在旁边的桌子上。(13)周某乙(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他出警到有意思餐厅二楼,看见一男一女挨着躺在地上,身下都是血,女的侧卧,身体不动了,男的仰卧,右手拿了一把刀在划割自己的脖子。民警方某说“赶快去把刀夺过来”,姚某走过去准备夺刀,这个男的就把拿刀的右手放在右腿边,姚某把刀拿起来放在餐桌上。(14)许某某(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9日他出警到有意思餐厅二楼,看到餐桌边的过道上躺着一男一女,地上一大泊血,一男一女头朝着马路,女的朝左边侧躺着,男的是平躺着的,男的手还拉着女的手;女的脸色苍白,脖子上都是血,一动不动;男的脖子、腹部和手上也有好多血,还在呼吸。(15)王某甲(汪俊朋友)的证言证实:汪俊以前是开挖掘机的,今年年初和老婆离婚,想和张某甲结婚。4月份汪俊和他一起在屯溪摆地摊卖光碟。5月3日左右,张某甲从外地打工回来汪俊陪她玩了2天。汪俊回来后就和他说张某甲嫌弃汪摆地摊,说汪没钱,已经和汪分手了。5月19日中午吃饭前,汪俊自言自语说“我去小商品市场买把刀把她杀掉,再自杀”。到了下午两点半左右,汪俊通过微信发了条信息给他说“兄弟,我走了”。他问汪去哪,汪说“去把她杀了,然后再自杀,家里2000元钱都借不到,活着干什么呢”。他还劝汪。汪回答“不想什么了,就想弄死她”。到了下午6点他发微信问汪回来没有,汪就没有回话了。(16)汪某乙(汪俊父亲)的证言证实:汪俊于2014年12月份在外面有外遇,2015年3月1日和妻子离婚。5月19日汪俊曾向自己姑姑汪善花借钱,但没借到。(17)王某乙(汪俊母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汪俊在外又找了一个女的,要和妻子离婚。那女的还用汪俊的手机打电话给她,说要跟汪俊在一起,还说自己怀孕了。她还劝那女的不要和汪俊在一起。2015年4月汪俊和她说他和那女的分手了。(18)李某某(汪俊前妻)的证言证实:汪俊在外面有女人,那女的还用手机给她发信息、打电话,逼她离婚。汪俊也回家逼她离婚,她于2015年3月和汪俊离婚。5月14日,汪俊发信息给她说要把张某甲杀死。(19)巴某(张某甲朋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她认识汪俊时,张某甲和汪俊已经是情侣关系了。案发当天下午,汪俊发信息给她要张某甲的号码,她没有给汪。(20)王某丙(张某甲朋友)的证言证实:汪俊和张某甲两人是在2014年10或11月份认识的。2015年5月张某甲和她说要和汪俊分手,原因是家里人不同意,且汪俊也没稳定工作,摆地摊。5月19日下午,汪俊发信息给她要张某甲的号码,她就把号码发给汪了。(21)刘某乙(张某甲朋友)的证言证实:张某甲和汪俊以前是情侣关系,后两人分手。分手后汪俊还威胁张某甲不准找男朋友。2015年5月19日下午,她遇见汪俊,汪俊问她璐璐在哪里,她说不知道,汪俊就走了。(22)张某乙(张某甲父亲)的证言证实:他们家里人不同意张某甲和汪俊谈恋爱,逼她出去打工和汪俊分手。5月19日下午3点多他看见汪俊在其住的玉虹小区里转,当时没想太多。案发后,汪俊父母赔偿了3.12万元丧葬费。(23)张某丁(小商品市场个体户)的证言证实:她经营杂货店,每天都有人在其店里买水果刀。但在小商品批发市场花店边上卖水果刀的就她一家。6、书证等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汪俊的身份信息情况。(2)歙县郑村镇堨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汪俊的家庭情况及汪俊平时表现较好,但性格内向、易冲动等事实。(3)《收条》证实:张某乙收到汪某乙(汪俊父亲)所付丧葬费3.12元。(4)诉讼代理人方成友提交的张某乙、汪某丙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事实。7、被告人汪俊的供述证实:他和张某甲是2014年10月份在有意思餐厅打牌认识的,之后张逼他离婚,还骂他家里人,后来他就离婚了。一星期前,张某甲提出和他分手,他答应了,但想和张成为普通朋友。张开始答应的,但前两天他发微信给张,张很少回他。2015年5月19日他发微信给张,张没有回他,同时他问家里人借2000元也未借到,他想这一切都是张某甲惹出来的。到了下午2点多钟,他到屯溪小商品市场买了把水果刀,就打的去岩寺镇,在路上他发微信给王某甲说今天找不到张某甲就算了,找得到就杀了她,然后自杀。王某甲回复他回头是岸,不要做傻事。到了岩寺镇他打了十几个电话给张某甲,她都未接,那个时候他有点火了,就萌生了杀她的念头。然后发微信给张某甲,说还她钱,在有意思餐厅等她。张某甲回信息说她等一下就到。大约下午4点多钟,他到有意思餐厅二楼靠近卫生间的一个位置上坐下等,等了大约十几分钟,张某甲就到了,他在等的时候抽了一根烟。张某甲到了之后坐在对面的位置,向他要了一根烟,张某甲接过就抽了。张某甲说他一点本事都没有,叫他一辈子也别想见到她。他当时就火了,就用右手把放在裤子口袋里的水果刀拿出来,之后他走到张某甲座位那里,给张某甲肚子一刀。张某甲就反抗抓他的手想抢他的刀。在这个过程中刀划到了张某甲的下巴,之后他们手扭在一起,他就用刀乱刺了,刺了几下他记不清了。后张某甲突然倒在地上,很吃力地喘气,他看见张某甲肚子出血了,其他地方他没注意。之后他说跟张某甲一起死算了,他就用水果刀捅了自己肚子七八刀,又割双手的手脉、脖子,割好之后他把水果刀放地上,牵着张某甲的手,躺在地上想跟张某甲一起死。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叫他去治疗,他不想去,最后把他抬去治疗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汪俊辨认出与涉案水果刀同类型的水果刀。卖水果刀的老板娘即本案证人张爱云。监控视频截图照片里的男子是他,女子为被害人张某甲。张某甲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他与巴某的聊天记录、他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他与王某甲的聊天记录。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俊因感情纠葛而持水果刀向被害人张某甲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连续捅刺二十余刀,致张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汪俊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葛而引发,且被告人汪俊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汪俊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汪俊的犯罪情节,应当对其限制减刑。辩护人提出的汪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原审量刑均已考量。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刑初字第000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玥 玫代理审判员 余 乃 荣代理审判员 王 丽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悦(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