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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明汉与黄文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汉,黄文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12号原告:卢明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5916。委托代理人:李慧,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浩丹。被告:黄文志,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43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汉诉被告黄文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汉撤回对被告黄文志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