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龙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竹清、廖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竹清,廖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黄竹清,男,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振明,男,住龙南县。本院于2007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竹清与被执行人廖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龙民二初字第1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3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龙民二初字第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