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刑初16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又名李嘉芯、毛毛,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4月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6日夜里,被告人李林伙同陆中杰(未满16周岁)到郑州市中原区万福花园小区门口张翠云的“金帝”超市,由陆中杰望风,李林将卷闸门掰开后进入超市,盗窃现金300元、硬盒“中华”香烟、软盒“玉溪”香烟、硬盒“利群”香烟各一条,软盒“红金龙”香烟、硬盒“金圣”香烟各两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计1050元。2、2015年10月29日凌晨,李林伙同陆中杰到平顶山郏县姬保山的“亿利来”超市,采用同样手段盗窃现金50元、硬盒“利群”香烟一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九盒、“黄金叶”香烟十五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575元。3、2011年11月1日凌晨,李林伙同陆中杰到温县太极游园东侧孙合叶的报刊亭,采取同样手段盗窃硬盒“红金龙”香烟五盒、“营养快线”等饮料六瓶、“胖哥”槟榔八袋。经鉴定,被盗香烟、饮料、槟榔价值共计62元。4、2015年11月2日凌晨,李林到温县古温大街“天盛网咖”将党志勇放在电脑边的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850元。综上,被告人李林参与或单独行窃四次,窃得物品价值共计488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陆中杰的供述,失主张翠云、姬保山、孙合叶、党志勇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李林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流窜作案,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谢 栋代理审判员 刘 森人民陪审员 王新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西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