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97号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传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得足,董事长。被告:唐慎顺。被告:任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兆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