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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与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497号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传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瑞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得足,董事长。被告:唐慎顺。被告:任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阳制药有限公司、唐慎顺、任明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兆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