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冬连诉被告进贤县下埠粮油购销公司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冬连,进贤县下埠粮油购销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556号原告:邓冬连,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进贤县下埠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进贤县下埠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158740738A。法人代表:丁祥发。原告邓冬连诉被告进贤县下埠粮油购销公司餐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海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邓冬连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冬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冬连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云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