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兆松与胡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松,胡广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295号原告李兆松,居民。被告胡广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松诉被告胡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兆松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