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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斌与张博、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张博,王玲,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776号原告郑斌,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荣百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博,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玲,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洋,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斌诉被告张博、王玲、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斌撤回对被告张博、王玲、王洋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郑斌负担。审 判 长  张 强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