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某。再审申请人佟某因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将252048.57元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对坐落在涿州市百尺竿村的宅院进行分割。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252048.5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坐落在涿州市百尺竿村的宅院的宅基地因是佟某之父申请,房产由佟某、崔某婚后翻建,故原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由有关当事人另案主张并无不当。综上,佟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