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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泽标与宜城市宝曼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标,宜城市宝曼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1369号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宜城市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仁秀。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宜城市宝曼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审判员  周建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丽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