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海峰与陆丹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峰,陆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峰。被执行人陆丹平。原告高海峰与被告陆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海峰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陆丹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陆丹平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海峰执行款20万元整,剩余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陆丹平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履行5万元,于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每月20日前履行2万元,共计12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履行完毕;三、若被执行人陆丹平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全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0000元,未实现债权136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43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