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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645号原告: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