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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00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汪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