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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书秀与临沂兰山小学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秀,临沂兰山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秀。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小学,住所地临沂市顺和街。法定代表人池肖峰,校长。申请执行人张书秀与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兰山小学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