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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杰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杰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执复1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82609-5。法定代表人:叶华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杰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6163-0。法定代表人:段亚娟,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15)石执异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河北杰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佳兴公司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石裁字(2012)第435号裁决书。石家庄中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14日裁定指令本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佳兴公司向石家庄中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石家庄中院遂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且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其和生效判决一样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而且,在对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中,只是审查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对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以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被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复议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佳兴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对驳回裁定提出复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因佳兴公司的复议请求不属复议程序审查范围,故对佳兴公司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荣菊审 判 员  付建勇代理审判员  王振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