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荣琴与商志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琴,商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李荣琴。被执行人商志彬。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李荣琴与商志彬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4)蠡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仅确定返还土地亩数,未确定四至,从被执行人商志彬现有承包土地中丈量,需土地发包方大宋村委会确认丈量边界,并协调双方同意,因双方矛盾较深,短期难以达成一致,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蠡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审判员 靖荣奇审判员 王立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