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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占国与程永亮、常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国,程永亮,常腾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张占国,男,汉族,1949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小花。被告程永亮,男,汉族。被告常腾飞,男,汉族,199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占国诉被告程永亮、常腾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占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蔡清霞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