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邓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邓国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陈小平,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邓国永,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诉被告邓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撤诉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陈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