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明诉被申请人李桂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明,李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42号申请人高明,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李桂德,现住扶余市。申请人高明诉被申请人李桂德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高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桂德所有的花生扒皮机一台予以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桂德所有的花生扒皮机一台予以扣押。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胡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