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刑更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徐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83号罪犯徐辉,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静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30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