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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夏吉会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吉会,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898号原告夏吉会,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夏吉会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夏吉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素虹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魏德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源:百度“”